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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发布日期:2020-02-12                               打印本页

 

[video:多措并举确保重点企业用工]

[video:稳定劳动关系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video:协商薪酬 共克时艰]

 

 
[video:薪酬有标准 权益有保障]
 

 

政策措施

1.就业

1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余缺调剂等方式,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统计企业开复工时间,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指导用人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

(3)各地优化线上就业服务,开通网上办事渠道,推动失业登记、就业扶持政策申请等业务网上办,为用人单位提供便利

(4)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在中国公共招聘网设置专栏,公布各地省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地址,发布各地就业服务便民举措,为企业提供持续服务。

(5)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6)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7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2.社会保障

(8)允许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9)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10)向社会公布部分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公众号。指导各地主动服务,推广“不见面”审核,尽快拨付稳岗返还资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妥善应对疫情影响。

     3.技能人才评价

 (11)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线上理论考试、生产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统筹组织开展。

(12)疫情防控期间,推广在线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特别是自主评价用人单位备案工作,推动各类企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

(13)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整体停工或部分停工),对各类企业(包括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运营的平台企业和新业态企业)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含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线上培训,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项目制培训,可按规定预拨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

相关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2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