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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4-23
  • 文章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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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编号:11005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1

实施日期:20221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完整版)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及资格延续工作。

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92项: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第七十八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受理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决定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数量限制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数量与年金市场规模相适应,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市场供求,合理确定管理人数量及配比。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报送正式纸质盖章版和PDFWORD电子版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邮编:100716

禁止性要求

   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在资格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记录或者一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在其资格到期之后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4)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4)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4)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5)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4)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条件详见通告(每次开放受理前将在官网发布通告)。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1.资格申请表

2.资源配置说明

3.管理制度和流程

4.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5.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同意函原件(受托及投管资格申请)、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材料原件

6.业务可行性报告

详见“附件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二)申请人当面提交材料。

材料范式均在官网发布的通告中详细披露。根据年金市场发展对不同资格机构数量需求不同,每次发布的通告内容会有调整。

办理基本流程

1.官网发布通告。

2.初审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材料不完整的通知补正,符合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3.向行业主管部门函询申请机构近3年受处罚情况。

4.组织专家评审,酌情组织现场检查。

5.将专家评审意见报部领导审定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结果在官网上公告。

办结时限

受理环节:2个工作日;

材料初审:申请材料如有不准确、不完整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下发补正通知书;

办理期限:自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不含专家评审和现场检查环节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经部审定授予资格的管理机构,发给《补充保险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

有效期限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对于未取得补充保险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申请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补充保险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

2.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补充保险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商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16

(二)联系方式:010-84209118

(三)网上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

(四)电子邮件咨询:jianduerchu@bilcasa.com

(五)信函咨询:

 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管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

     电话:(01084207515

公开公示

受理及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在官网公开公示。

监督投诉渠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关纪委(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  办公地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716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