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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常见问题解答

  • 发布日期:2021-07-05
  • 文章来源:劳动关系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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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受理哪些企业的特殊工时申请?
 答: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属于地方企业的,向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属于中央直属企业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企业范围包括本部及所有下属企业,由集团统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
2.问:哪些岗位(行业)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
 答: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具有上述性质特点的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问:申请实行特殊工时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按要求提交申请函(见示范样式)和申请表(见示范样式),一式三份。非首次报批的,另需提交特殊工时执行情况表(见示范样式)及最近一次批复文件复印件。以上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
4.问:特殊工时申请的审批流程和批复形式是什么?
 答: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需要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不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制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后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按程序审核通过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核未通过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时间为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5.问:特殊工时批复的有效期多长?
 答: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再受理同一中央直属企业的申请。
6.问:未经审批自行实行或超过审批范围实行特殊工时有什么后果?
 答:未经审批自行实行或者未按批复范围和时效实行特殊工时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