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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6-01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2019)甘0123刑初25号

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文华,男,汉族,1980年10月14出生,居民,大学本科文化,甘肃省兰州市人,个体,住兰州市西固区。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元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份,被告人吴文华挂靠在甘肃同立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雇佣赵晶、陈玉花、苏宝、苏万佟等人为其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承包的甘肃中医药大学图书馆内装饰施工工程施工,在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支付吴文华775878.5元工程款的情况下,截止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吴文华共计拖欠赵晶等30人工资469949元,赵晶等人多次找寻吴文华索要工资未果,后向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吴文华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其拒不支付。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吴文华支付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46994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文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情况说明、甘肃同立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合同、工资表、劳务结算单、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审批单、收据、收条、榆中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被害人赵晶、陈玉花、杨爱芳、李秀香、苏万佟、吴忠军、阳国民、张宏的陈述,证人李金宝、苟生萍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吴文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文华在案发后已付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文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昀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晓培

 

本判决书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可能未能及时更新。相关文书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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