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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印发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24                               打印本页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文物局印发《北京市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博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0号),切实加强我市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现将《北京市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文物局

2021年12月24日

 

北京市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0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促进文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对文博事业单位的全面领导,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文博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文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为首都文物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事人才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分级管理,充分体现文物事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激励文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二、创新完善用人机制

1.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实施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文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结构比例时,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承担较多社会管理事务或较多文物修复工作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适当降低。

文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本市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结合本市文博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规划,参考单位的职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确定,实行分类控制。原则上,国有博物馆评估级别较高、行政级别较高、公益服务水平较高、具有较强文物保护和研究能力的文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

2.继续完善公开招聘条件和方式。拓宽引才渠道,公开招聘文物保护、修复和文博紧缺人才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文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文物保护和修复技能岗位的考试,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对于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有关政策的,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聘用。对文物保护和修复技能、古建修缮等实操性强的岗位,在公开招聘中注重“干什么、考什么”,探索采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的方式进行考试。

3.各类岗位的流动转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国家和我市岗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类岗位间转换。转岗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岗位职责能力为依据,转岗可采取考核考察、竞聘上岗等多种方式。从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岗位转聘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除符合转岗条件之外,还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

4.深化文博专业人才职称改革。深化文博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激发文博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健全制度体系,优化职称专业目录,建立职称评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分类评价标准,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人员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主要内容。建立高层次文博专业人员职称破格申报渠道,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三、规范事业单位管理

5.加强聘用合同管理。按照国家和我市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结合文博行业部分岗位特点,可以签订3年以上的中长期合同,对关键核心岗位和紧缺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结合其实际工作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与之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鼓励其潜心研究、甘于奉献。单位可与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专业骨干就是否完成所承担的省级以上重要文物研究、保护和修复专项任务,约定为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限制性条款。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需变动岗位的,按规定变更聘用合同。

6.完善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和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关规定,文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重点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其中,对为单位正常运转提供支持保障的人员考核,应当听取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评价;对为公众直接提供服务的人员考核,应当采取以即时评价为主的方式进行;对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当根据其岗位和工作任务,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对领导人员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评优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基层岗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7.完善奖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及我市相关规定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情形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等奖励;对文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侵占国有文物、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从事文物虚假鉴定获取收益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8.健全培训机制。坚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文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重点提升文博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综合素养。健全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项培训制度。管理人员培训,注重提高文物保护利用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注重提高文物保护利用专业技术水平和依法利用文物资源参与创新创造创业的能力;工勤技能人员培训,注重提高文物修复技能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切实提高文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能力。加强基层一线文物保护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和教育培训。强化人才培养和扶持,将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和经营人才纳入本市专业人才扶持培养范围。

9.设置创新岗位。文博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文物保护科技研发等工作的创新岗位。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研发创新能力和水平。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符合我市规定的,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文博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需符合创新工作实际。岗位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进一步探索文博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文博创意产品收益分享机制。

10.设置流动岗位。文博事业单位探索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文物保护相关科技研发能力、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和营销能力的企业人才以及具有传统技艺的民间匠人等进行兼职。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文博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文博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约定相关事项。

文博事业单位应加强创新岗位、流动岗位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产生程序,加强考核监管。文博事业单位定期将两类岗位人员情况报主管部门及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对两类岗位的设置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涉及的干部人事管理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1.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落实国家文物局《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在构建多层次文物人才培养体系,深化文物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基础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的总体框架下,支持文博事业单位优秀杰出人才申报本市重点人才工程和重要人才项目,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文物保护项目与人才培养联动机制,培育文博事业单位文物领军人才、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技能人才、科技人才。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文博事业单位要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促进首都文博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