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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13                               打印本页

2022年4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在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新活力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

《考核办法》分为10章71条,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考核种类、内容标准、方法程序、考核结果运用,以及特殊群体考核要求等方面对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出了明确规定。

《考核办法》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针对新疆实际,强调践行民族地区好干部“四个特别”政治标准。

《考核办法》区分不同岗位考核重点、突出业绩贡献导向。区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考核重点,专业技术人员在德、能、勤、廉方面考核合格的前提下,考核结果中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的权重一般不低于60%。主管机关部门或事业单位,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岗位特点和要求,进一步细化考核内容和标准,健全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精准科学考核。

《考核办法》力求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精准画像”。明确了个人总结、工作检查、绩效评价、民主测评、行业单位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等七种考核方法、适用范围。在聘期考核、跨等级晋升、晋升高等级岗位时,要通过综合评价,全面、客观、公正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业绩贡献。

《考核办法》探索鼓励科研创新的包容制度环境。明确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科研人员考核重点,避免“一把尺子量到底”。对科研人员原则上侧重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对基础性科研人员和青年科技人才可以适当延长考核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

《考核办法》努力构建激励和约束并重的用人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核定、职称评聘、奖惩、岗位(职员)等级变动、干部选用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针对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同考核结果,明确奖惩措施,树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鲜明导向。

《考核办法》加大向基层一线倾斜力度。规定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要向获得表彰奖励以及基层一线、艰苦岗位倾斜,一般不超过20%,工作地点在南疆四地州、全区四类及以上县市区的优秀档次比例可以适当提高至25%,工作成绩突出的南疆四地州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经审批最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可达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