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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4                               打印本页

人社厅发〔201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支持全民参保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结合金保工程总体规划,现就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系统建设目标

  根据金保工程统一规划,按照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省级集中的要求,充分整合利用人社、公安、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建设省级集中部署的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支持省、市、县、乡各级业务经办,建立全民参保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省级全民参保登记系统建设工作, 2017年底前实现对参加全民参保登记地区的数据全覆盖。

  二、完成系统建设工作任务

  (一)遵循省级集中原则,开发建设信息系统。部里组织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部省两级部署。有条件的省份,要按照统一组织、快速启动、节约投资的要求,先行开展系统建设工作,实现系统在省级集中部署,数据在省级集中管理,全面支持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开展。省级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要实现数据初始化、信息比对、调查核实、更新维护等业务功能。

  (二)结合本省实际,明确建设模式。各地要结合本省实际,提前做好系统规划设计工作。有条件的省份,要统筹考虑与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以下简称持卡库)合并建设,确保数据库有效支撑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已实现社会保险业务系统省级集中的省份,可直接在省级系统基础上扩展全民参保登记功能;尚未实现业务系统省级集中的省份,可采用独立建设省级系统的模式,通过接口与不同层级的业务系统实现对接。

  (三)省级清洗部级比对,实现数据初始化。通过数据初始化确定本省户籍人员参保情况,是全民参保登记系统建设的重点内容。各省要统一整合省级联网监测系统、各级业务系统中已有数据,并与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外部数据进行比对并入库,实现省内数据清洗比对,生成本省户籍未参保人员信息。要针对初步确定的人员范围与部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系统(以下简称部级比对查询系统)进行比对,获取该部分人员在外省参保信息,更新本省数据,最终形成本省户籍未参保人员信息,进一步定位目标人群,支持后期入户调查等经办工作。

  (四)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多渠道实现登记业务。各地在建设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移动互联技术,进一步扩充完善公共服务平台。针对全民参保登记目标人群,利用大厅、网站、自助终端等渠道提供自动提醒、自助登记等更加便捷的服务,引导参保人主动参保续保,自行完善参保登记信息,方便未参保人员进行参保登记。

  (五)与部级系统实现衔接,保证数据定期同步。各省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需遵循部里统一的接口规范,与部级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和联调测试。省级系统应将核实后的信息定期上传到部级系统,同时从部级系统获取交互信息,实现部省数据的共享和同步。

  (六)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运行环境。省级人社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市做好网络下延、终端配置、数据采集等配套工作,对服务器、存储、安全等相关设备进行评估,及时扩容更新,确保省级数据中心的安全持续运行,保障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系统建设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全民参保登记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快系统建设步伐。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涉及业务流程优化、工作机制建立和管理体制创新等环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二)做好数据准备工作。各省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省内数据和部级数据比对工作。在数据初始化、数据清洗、整理入库等环节,加强对数据质量的规范,确保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的全面、准确、一致。

  (三)多方协调外部资源。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信息交换机制,明确交换内容、渠道和周期,积极推动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全民参保登记系统建设。加强与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全民参保登记的工作要求,积极争取系统建设资金,并将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