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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回应
人事考试中心答网民关于咨询安徽蚌埠2022年因疫情推迟考试的中级医师资格证书时间的来信
来信:来信日期:2023-02-02
安徽蚌埠2022年的中级医师资格因疫情原因推迟了两次,年底终于考过了,但证书迟迟没有下来。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快办证速度,让医护人员早点享受相关待遇。
回复:回复日期:2023-02-08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职责分工,关于中级医师资格证书制发问题,建议咨询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目前,由我部负责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人力资源管理师、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师、助理知识产权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咨询如何把握《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与《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一条的区别的来信
来信:来信日期:2022-10-10
最近在工作中遇到了1名员工从本公司A岗位离职5年后,再次入职本公司B岗位的情况(两个岗位的职责和层级完全不同)。由于该员工第一次入职A岗位已设置过试用期,不知公司在该员工第二次招聘入职B岗位后否还可以约定试用期?此时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条款,还是适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4条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或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条款?不知道以上两份劳动部文件中“针对不同岗位可重新约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不完全一致的表述,是完全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呢?还是视为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容的补充?对此我也查看了各地法院对此类情况的判决书【(2010)杭滨民初字第693号】,结果不完全一致,烦请给予解惑。
回复:回复日期:2022-10-13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相关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咨询劳办发〔1995〕150号复函被废止后新替代文件的来信
来信:来信日期:2022-08-24
人社部发〔2017〕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中载明,《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宣布废止。理由:已有新规替代。请问替代的新规是什么?
回复:回复日期:2022-09-06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宣布废止。劳办发〔1995〕150号的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替代。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咨询《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目前是否有效的来信
来信:来信日期:2022-08-07
请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目前还继续有效吗?《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关于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终止时间,适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5条第2款的规定吗?
回复:回复日期:2022-08-15
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目前没有废止,但劳动合同终止等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执行。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