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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0-00070
  • 分       类|
    劳动报酬与福利;厅函
  • 发布单位|
    劳动关系司
  •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18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 发文字号|
    人社厅函〔2020〕135号
  • 是否有效|
  • 废止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8日 字体:[ ]

人社厅函〔2020〕135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提请明确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函》(沪人社福〔202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明确,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其中,10月1日国庆节与中秋节重叠。

关于2020年10月1日至8日期间加班工资支付问题,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