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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5-00050
  • 分       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岗位管理;部发文
  • 发布单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
  • 发文日期|
    2015年06月09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15〕54号
  • 是否有效|
  • 废止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09日 字体:[ ]

人社部发〔201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国有林场特点和改革发展的需要,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林业局

2015年6月9日

 

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国有林场特点和改革发展的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岗位类别设置

1.国有林场管理岗位指担负国有林场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国有林场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国有林场专业技术岗位指主要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等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国有林场工作特点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国有林场工勤技能岗位指主要从事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森林资源管护以及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国有林场工作的实际需要。

森林管护是指营造林、森林经营和管护、森林消防和应急救援、林木种苗繁育、有害生物防治等。

2.国有林场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国有林场主管部门确定。

(1)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40%,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35%,后勤保障、服务等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

(2)代管乡镇、村的国有林场,加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者国家级森林(湿地)公园牌子的国有林场,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25%,可相应核减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比例。

(3)承担国家林木良种基地等科研实验任务的国有林场,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45%,可相应核减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比例。

3.鼓励国有林场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4.国有林场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有林场的功能、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确定,原则上不应低于1:4:5。

承担国家林木良种基地等科研实验任务以及加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者国家级森林(湿地)公园牌子的国有林场,专业技术高中初的结构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国有林场。

小型国有林场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5.国有林场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林业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0%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林业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2%左右。

后勤保障、服务等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6.特设岗位是国有林场为适应聘用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国有林场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国有林场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国有林场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相关人员转入常设岗位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三、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7.国有林场应根据其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8.国有林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工程师一级岗位、工程师二级岗位、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9.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10.国有林场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11.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国有林场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国有林场地处偏远、工作艰苦的客观情况,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12.各级国有林场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有林场的实际情况,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国有林场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国有林场工作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本指导意见。

13.各地区、各部门和国有林场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国有林场,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国有林场主管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4.岗位基本条件、岗位聘用程序及岗位设置核准备案等本指导意见未作规定的内容,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等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