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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0-00265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养老保险司
  •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044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20〕1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04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20〕129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西部的政策支持帮助西部更好地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社会保险阶段性降费力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多次部署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特别是2019年出台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统一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切实减轻了企业社保缴费负担。2019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全年减费达到4253亿元,减负效果明显。特别是全国养老保险费率趋于统一,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促进西部地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促进西部经济发展。今年,按照国务院部署,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实施一年,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020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从2月起对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实施阶段性“免、减、缓”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到6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保费减半征收到4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还可申请缓缴社保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6月份,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出台政策,将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延长执行到今年年底,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费政策延长执行到今年6月底,困难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至今年年底。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出台以来,包括陕西等西部地区在内的各省份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截至8月底,全国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保费7975.7亿元,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稳就业起到积极的支持作用,西部地区承接的东部产业转移企业同样受益。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和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的落实,指导各地人社部门进一步完善经办服务,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西部省份可对部分特殊困难企业结合当地和企业实际,进一步落实好缓缴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关于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为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经国务院同意,自2014年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为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2020年,对暂时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企业,可按照人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者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予以返还。疫情防控期间,出台4项新举措,加大政策实施力度,帮助企业渡过疫情难关:一是放宽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为5.5%),30人以下企业进一步放宽至20%;二是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提至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三是放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四是加大对湖北省的倾斜支持,政策适用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

各级人社部门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探索创新“免申即办”的新模式,努力让政策跑在受困企业前。今年1-8月份,全国共向490.8万户企业发放稳岗返还785.3亿元,惠及职工1.3亿人。受益企业是去年全年的4.3倍,返还金额是去年全年的1.4倍,受益人数是去年的1.8倍,户均27人,政策受益面扩大、返还标准提高,中小微企业受益明显,政策红利精准释放,避免了规模性裁员。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特别是西部地区人社部门进一步落实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系列措施,主动对接,做好服务,让更多符合条件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企业享受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