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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0-00039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工伤保险司
  •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778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20〕19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77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20〕191号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新兴灵活就业者(网约工)的工伤保障安排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蓬勃发展,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新业态发展在促进就业数量增长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新的就业形态(网约工是主要形式之一)。新就业形态人员大多通过平台自主接单承接工作任务,准入和退出门槛低,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劳动所得从消费者支付的费用中直接分成,其与平台的关系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导致新就业形态人员难以纳入现行建立在传统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有限,对我国劳动保障制度带来了较大挑战。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权益维护和社会保障工作。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时专门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我部也多次就新就业形态人员特别是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从发展趋势来看,新业态自身还在不断深化发展,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各国都非常关注,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特别是职业伤害保障权益,国际上没有成熟模式。从险种对比来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职业伤害保障是新就业形态人员当前最迫切的保障需求。从实践探索来看,多数平台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初步实现其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但也存在保障力度差异较大、保障水平总体偏低等突出问题,需要政府从公平性出发,创新解决职业伤害保障“好不好”的问题。

综合研究分析,我们认为,贯彻落实好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新就业形态保就业的“蓄水池”和“稳定器”作用,既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为新业态提供宽松的发展空间,也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抓紧填补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空白领域,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您提出的“建立全国性统一的‘灵活就业者工伤保险制度’,建‘网上社保平台’,通过网络认证和申请的方式,让灵活就业者可以购买新设的、不限地域的全国性工伤保险”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们针对平台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和平台从业人员的保障需求,围绕参保缴费、职业伤害确定、待遇审核计发、基金运行管理等多个环节,初步形成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的制度模式。下一步,拟在深入听取各方意见、凝聚更大共识基础上,按照先试行再完善的思路,稳步推进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