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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0-00054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工伤保险司
  •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32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20〕21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3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20〕210号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财政部、医疗保障局,现答复如下: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自实施以来,对于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仍然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和研究。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应将基层民警在抗击疫情一线认真履行职责时突发疾病,经抢救瘫痪在床、丧失主观意识和劳动能力,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具有一定现实意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考虑到上述情况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最大限度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这样规定,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情和水平,在保障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权益的同时,可以避免将各类突发疾病无限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畴,从而影响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发挥。在疫情防控期间,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效保障了疫情防治人员的工伤权益。

对于不符合工伤保险保障条件的职工,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各类人群、城乡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抚恤优待制度。对于不符合工伤保险保障条件的公安民警,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特殊补助、抚恤优待等待遇。如2013年《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医疗费问题的通知》(财行〔2013〕532号)规定,民警因公负伤医疗费解决办法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解决,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先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按规定报销,其余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待遇项目和标准由所在单位予以负担。关于日常就医费用,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员医疗保障政策,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此外,为切实加强公安民警职业风险保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人民警察伤亡特殊补助金管理办法》,整合了“人民警察因公伤亡特殊补助金”政策,并适当提高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等人员的补助标准。此外,原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继续执行。

您在建议中提出“针对特殊岗位公务人员设立专项救治基金提供救助”,目前人民警察的相关待遇政策已经得到较好落实,符合条件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不宜再单独针对公安民警等特殊岗位公务人员设立专项救助基金。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