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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5日 加入收藏网站无障碍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3-00123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司
  •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17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004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23〕8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00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7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23〕86号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技能工人职业资格等级晋升评定年限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技能人才晋级评定申报条件中的工作年限要求

2020年,我部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指出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申报条件,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无相应国家职业标准的,企业可参照本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企业结合实际,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目前,现行的国家职业标准对于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中,工作年限并不是唯一的要求,相应学历的毕业证书等均可作为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依据。此外,在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的获奖选手,均可按照有关奖励政策直接晋升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政策,持续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关于提高技能人才待遇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对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完善技能人才稳才留才引才机制、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提出明确要求。2022年3月,我部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指出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推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落实落地,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同时提出,对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专项特殊奖励、股权期权激励、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办法。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此外,我部持续开展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从1995年至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已开展了十六届,共表彰了320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3616名全国技术能手。选拔3292名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代表参加国庆观礼等重大庆典和活动,进一步提升高技能人才荣誉感、获得感。持续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交流研修等活动。全国总工会自2014年起,每年与中央宣传部共同发布“最美职工”,大力宣传一批以高技能人才为代表的劳动者典型。在近年来的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表彰中,要求表彰名额向以高技能人才为代表的产业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明确产业工人所占比例不低于35%,其他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20%。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技能人才有关工作,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氛围,不断增强技能人才职业荣誉感和岗位吸引力。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