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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5日 加入收藏网站无障碍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3-00124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司
  •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18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084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23〕8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08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8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23〕84号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技术工人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证书相互融通改革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建立国家资历框架。近年来,我部积极推动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比照认定工作。

一、推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横向贯通

2018年,我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提出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界限,改变人才发展独木桥、天花板现象,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发展。同时提出,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2020年,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提出将职业发展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同时提出,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二、畅通技能人才纵向成长通道

2022年,我部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提出将原有的五级技能等级延伸为八级,构建“新八级工”制度,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促进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并强调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再次强调,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构建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待遇水平,增强技能人才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各项制度,健全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推动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比照认定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落实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