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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3-00148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建议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就业促进司
  •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25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127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23〕1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12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5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23〕149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弱劳动力人群就业创业帮扶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残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劳动能力鉴别标准与规范,对农村残疾、患病居民进行劳动能力鉴别

国家现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要有《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等,分别适用于残疾人认定及残疾人福利待遇享受、工伤职工认定及工伤待遇享受。其中,《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按不同残疾明确将残疾人分类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各类型残疾按残疾程度划分等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其中一级、二级认定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残疾。《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依据工伤情况明确十等级分法的工伤标准。其中,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您提到的脱贫攻坚期的“四类四分”法,是部分地区在具体实践中,根据贫困户劳动力状况和收入来源两个要素,将贫困户划分为有劳动力且有技术的贫困户、有剩余劳动力且可输转的贫困户、有一定劳动力可打零工的贫困户、无劳动力的贫困户四种类型,进而采取差异化、针对性帮扶举措。这一分类方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对农村残疾、患病群众等进行劳动能力鉴别提供了重要参考。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农村弱劳力劳动能力鉴别标准与规范研究,不断提高帮扶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关于向劳动能力部分丧失的困难人群及劳动能力全部丧失的家庭提供就业创业支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体就业工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困难群体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帮助他们实现就业,摆脱困境。一是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不断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坚持日常服务和集中服务相结合,向包括农村弱劳动力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他们就业创业。二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包括农村弱劳动力在内的农村劳动力作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服务对象,根据他们的身体状况、技能基础和个人意愿分类开展培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是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小额信贷等金融支持。2020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从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利率水平、允许贷款展期、优化申请程序等方面优化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更好支持农村弱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向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放“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LPR利率、财政贴息、免抵押免担保”的优惠贷款,努力做到“应贷尽贷”,帮助其发展生产和经营。四是规范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2019年、2020年、2022年,我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相继出台《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持续优化政策设计,加大乡村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力度,按规定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农村弱劳动力,切实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兜底保障作用。五是支持发展庭院经济。2022年,国家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鼓励引导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的指导意见》(国乡振发〔2022〕11号),鼓励和引导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符合用地政策的前提下,利用自有院落空间及资源资产,发展庭院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手工、特色休闲旅游以及生产生活服务等庭院经济,并提供资金、金融、创业就业、消费帮扶等政策支持。六是加大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力度。2023年,中国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工作力度的通知》(残联发〔2023〕10号),从生产劳动帮扶、实用技术培训帮扶、新业态就业帮扶、产业带动帮扶、公益性岗位帮扶、金融服务帮扶、党员干部结对帮扶七个方面制定了具体帮扶措施,帮助有就业愿望、就业能力且生活能够自理的农村残疾人通过参加生产劳动和就业创业实现增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农村弱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支持力度,采取更多差异化、针对性举措,不断提高帮扶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帮助他们就业创业,提高收入水平,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三、关于将康复项目中就业支持项目开展情况、该康复项目受助人再就业情况作为评估目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残疾人和职业病患者康复工作。目前,各地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点)主要依托基层医疗机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开办,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为持证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2020年至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利用中央转移地方资金,在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托尘肺病患者集中乡镇(社区)的基层医疗机构分3批建设了829个尘肺病康复站,为辖区内尘肺病患者提供就近、免费的康复服务,截至2022年底已提供45万人次的康复服务,有效改善了患者的生存质量,部分患者经康复后已经能够从事轻体力劳动,受到患者普遍欢迎。

您提出的将康复项目中就业支持项目开展情况、该康复项目受助人再就业情况作为评估目标的建议非常重要。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加大沟通力度,开展相关方面研究,不断加强康复站点规范管理,提升康复效果。同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和条件的社区康复残疾人、尘肺病患者的就业帮扶力度,为其就业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