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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1-00070
  • 分       类|
    ;
  • 发布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司
  •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15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928号(社会管理类038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20〕9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928号(社会管理类03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5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2096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民办技工院校发展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民办技工院校办学用地问题

技工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重要任务。截至2019年底,全国2392所技工院校中,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学811所、行业和国有企业办学811所,民办和其他主体办学770所,办学主体呈多元化趋势。我部高度重视包括民办技工院校在内的教育发展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教育政策规定,不断完善教育等产业用地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01931号)明确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产业用地政策执行中做到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要深入推动节约集约用地,通过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释放更大用地空间。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今年自然资源部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坚持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教育等各业全面高质量发展。

对于您提出的“对利用工业土地或厂房办学的学校,要允许其办理土地变更用途继续办学”的建议,一般来说,变更用途后为教育用地,地价水平高于原工业用地,除原工业用地供应文书中约定应由地方政府收回的情形外,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已供应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但需补交不同用途之间的地价差额。关于“推动落实人社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件,按照高级技工学校占地不少于100亩、技工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45亩的标准,供地给民办技工院校”的建议,我部将加强与自然资源部的沟通协调,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政策要求,督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生源规模等指标合理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支持民办技工学校发展用地。

二、关于明确民办技工院校社会地位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明确“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近年来,我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包括民办技工院校在内的职业教育发展。《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和《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人社部发〔2016121号)等文件提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技工教育。创新民办技工院校办学模式,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技工院校。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中央财政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发展。2020年安排计划资金257亿元,比上年增长8.4%。提升计划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各省按规定统筹使用,可结合实际对包括民办技工院校在内的民办职业教育予以引导。进一步完善落实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2019年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对包括公办、民办在内的职业院校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民办技工院校学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生资助政策。对于您提出的教育费附加二次分配的建议,按照现行政策,教育费附加已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关于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等问题,《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明确报考公务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对文化程度的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仍是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基本条件,尽管一些地方进行了适度放宽,但仍存在相关职位数量少、工作条件艰苦等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规定,艰苦边远地区在坚持公开招聘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招聘条件,“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最低可以到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但不得突破行业职业准入对学历的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指导各级招录机关完善招录相关办法,推动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设置招聘条件,积极支持鼓励技工院校毕业生报考符合条件的岗位,加大投入支持力度,更好促进技工教育发展。

三、 关于改善技工院校招生环境问题

国务院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招生工作,2019819日,李克强总理在黑龙江哈尔滨主持召开部分省份稳就业工作座谈会,会议明确要求“在当前形势下,还要发挥全国2000多所技工院校作用,扩大招生规模,并纳入各地统一的招生平台”。9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增加高职、技校招生规模提出要求。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9号),推进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支持按照高校设置程序进入高等学校序列的技师学院纳入高职(专科)统一招生平台,并以XX职业技术学院(XX技师学院)予以明确体现,支持这些学院参与高职扩招。严禁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优化技工院校招生环境。2019年,全国技工院校招生143万人,同比增加14.4万人,增长11.2%,为2013年以来最高值。今年2月,我部加强对各省份技工院校纳入招生平台工作的指导,推动取得较大进展。

下一步,我部将通过指导各地继续推动技工院校纳入招生平台工作,发挥平台作用促进招生,进一步优化技工院校招生环境,推动技工教育发展。

四、 关于营造重视技术工人社会氛围问题

2018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提出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增强技术工人获得感、荣誉感,激发技术工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我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精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4号),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内各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绝大多数省(区、市)出台了贯彻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或相关政策。

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选拔方面,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提出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今年4月,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推动各类企业全面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指导首批通过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同时面向社会持续公开征集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加大技能竞赛方面,自2003年起,我部每年组织开展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同时,各地结合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近年来,我部每年组织开展的国家级一类、二类竞赛都在60项左右,每年参赛的企业职工和院校学生达千万人次,涉及的竞赛职业和工种有上百个。201010月,我国加入世界技能组织后,先后组团参加了第4145届世界技能大赛,累计取得36枚金牌、29枚银牌、20枚铜牌和58个优胜奖。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上海成功申办2021年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

在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宣传方面,组织开展中华技能大奖(以下简称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以下简称能手)评选表彰,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表彰活动,每届表彰大奖30名,能手300名。自1995年至今,已开展了14届评选表彰活动,全国共评选表彰260名大奖获得者和3028名“全国技术能手”(不含参加技能竞赛授予)。组织开展技能中国行、世界青年技能日、技工院校弘扬工匠精神第一课等宣传活动。与央视合作开办“中国大能手”栏目,举办《匠心筑梦》大型文艺晚会。充分利用国新办政策吹风会、答记者问、专家访谈、专版专栏,在“学习强国”平台增设技能频道,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提升技能人才荣誉感、获得感。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着力提高技术工人待遇,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加大表彰激励和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氛围。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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