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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21-00009
  •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提案答复;其他公文
  • 发布单位|
    就业促进司
  •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18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725号(社会管理类123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提字〔2021〕1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725号(社会管理类12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8日 字体:[ ]

人社提字〔2021〕12号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支持灵活就业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灵活就业发展迅速、形式多样,在解决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人员生计的同时,缓解了城镇就业压力,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维护稳定的“减压阀”。诚如您所言,灵活就业展现了在突发事件后“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的巨大优势。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助力劳动者实现多渠道灵活就业。

一、关于鼓励和支持灵活就业发展

为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场地资金支持、就业服务优化、劳动权益维护、职业能力提升等方面提出了一揽子政策措施。《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继续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迅速响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一是加强场地资金支持。部分地方规划建设夜市、便民市场等经营场所,并明确经营种类、经营时间、环卫保洁等。部分地方要求政府创业载体提供一定比例的免费场地,对减免房租、物业费用的基地园区给予一次性奖补。二是给予登记注册便利。各地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部分地方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登记。部分地方推动动产抵押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三是强化就业管理服务。各地放宽失业登记地域限制,对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实行个人承诺制。部分地方规划建设零工市场,发展村级劳务中介,对规范运营、成效突出的零工市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四是大力开展针对性培训。部分地方开展了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项目试点,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直播带货员等纳入培训补贴范围。部分地方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方式,推行“培训券”、嵌入式、订单式等多样化培训。五是维护劳动保障权益。有的地方将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多数省份允许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的地方明确界定网约配送员用工关系不同情形,分类维护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对灵活就业支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强化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服务供给,进一步畅通灵活就业渠道,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提升就业质量,推动灵活就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关于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

由于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相对灵活,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难以直接确认为劳动关系并纳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挑战。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我部开展专题调研,与平台企业和从业人员深入座谈,围绕参保缴费、职业伤害确定、待遇计发、基金管理等多个环节,已经形成了职业伤害保障的相关考虑。同时,指导各级调解仲裁机构依法依规、及时有效调处相关争议案件,努力实现争议处理整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一是总结梳理涉新业态从业者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加强统计分析,参与相关课题研究,关注发展变化趋势。二是加强法律政策适用研究,发布典型案例和法律政策适用指南,加强交流培训,指导各地调解仲裁机构准确把握处理标准。2020年发布涉疫情法律政策适用指南,规范“共享用工”等争议处理标准。三是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统一裁审口径,2020年共同发布涉及“共享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等争议案例。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研究起草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政策文件,健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同时,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立法建议,开展劳动标准立法的研究工作,为从根本上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奠定法律基础。

三、关于加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我部在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水平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不断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力度。

为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部充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做了特殊照顾:一是在缴费比例上,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为20%,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费率低了4个百分点;二是在缴费基数上,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三是在缴费方式上,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费,比较灵活。同时,在养老金计发和调整上对灵活就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办法,灵活就业人员不会因为缴费比例低、参保方式不同而影响待遇水平。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明确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各地均已落实,进一步方便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多数省份还出台了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政策。

为方便包含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各类劳动者享受高效便捷的社保经办服务,我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基层社保经办服务能力。一是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请及缴费服务,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办理参保缴费的便捷性。二是拓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目前可提供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养老保险待遇测算等9类28项全国统一的无差别、均等化服务,累计访问量达20亿人次。三是指导各地稳步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健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设施设备,充分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社保经办服务,方便参保群众就近办理社保业务。四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部分高频事项的跨省网上通办。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鼓励和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推动各省结合实际逐步放开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就业地参保限制。同时,加快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网上参保缴费工作落实,不断优化完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功能,推动网上经办常态化和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