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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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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处
统筹处
运行处
养老保险司

(一)拟订城镇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政策,组织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基金中央调剂办法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

(三)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费率确定办法和参保缴费政策,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四)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享受条件、给付标准,完善企业职工离休退休政策及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六)拟订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

(七)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八)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九)完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十)拟订对地方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一)拟订补充养老保险政策。

(十二)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