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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办理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
来源:黄昆
发布日期:2023-05-23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等重点任务的重要举措。《意见》延续了劳动人事争议办理工作“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提出了“关口前移、重心下沉”的工作思路,对于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中国特色争议化解方式 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协商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誉为“东方经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合”理念为协商调解提供了坚实的文化基础。一般而言,我们说“”,是指异质因素的共处;而说“”,是指异质因素的融会贯通。把联用,突出和强调了事物是不同因素的相异相成和紧密凝聚,体现了中华民族的辩证思想和系统观念。有研究者认为:“和合”理念的要义是:“和”与“合”是辩证统一的,表达了身心和谐的“己身和合”、和睦相处的“群己和合”、合作致胜的“组织和合”这样一种管理模式。而实现“和合”理念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有效的沟通协商。我们党在根据地时期就树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沟通协商、相互合作的先进理念,提出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总目标。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继续将“发展生产、劳资两利”作为劳动关系处理原则,并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包含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内容的文件。其后“鞍钢宪法”提出的“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三结合),不仅是用人单位管理的一种革新,也可视为劳动关系的一种创新。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和解,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等要求,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践行“和合”理念的重要方式。

  发挥用人单位内部沟通协商机制作用,把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加强源头治理是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治本之策,也是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的关键所在。在争议源头治理中,用人单位内部沟通协商机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用人单位内部沟通协商机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畅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信息共享、诉求表达、对话交流等渠道,建立形成的促进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调的日常化、制度化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内部沟通协商机制一般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信息沟通机制,二是议题协商机制,三是纠纷自主协调机制。信息沟通机制是为了实现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而建立的、以增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彼此了解为主要目的的机制;议题协商机制一般来说是指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外,由用人单位的工会、劳动者代表或劳动者个人为一方,与用人单位一方,就涉及劳动者集体或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商谈的机制;纠纷自主协调机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内部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专职劳动关系协调员或其他方式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机制。《意见》全面强化了三方面机制:一是要求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内部协商机制,健全沟通对话机制,完善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二是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要求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推动、指导用人单位搭建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争议协商。三是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要求工会组织主动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推动和解协议履行、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明确了和解协议在仲裁、诉讼活动中的效力。

  推动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努力构建多元共治的争议办理格局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在劳动关系领域健全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制度,必须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劳动关系双方良性互动。对此,《意见》明确了很多具体举措:一是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调解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发挥中小用人单位服务机构和律师、法律顾问作用,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二是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统筹工会内部各类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各级地方工会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三是注重吸引各类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其一是通过推动中小用人单位服务机构开展包括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在内的各类服务,推动中小用人单位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其二是发挥律师、法律顾问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企,强化劳动用工领域合规管理,减少劳动争议;其三是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行业性、区域性等劳动人事争议专业性调解组织以及商(协)会调解组织等各类调解组织特色优势,建立起多方联动的工作体系,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质量和效力;其四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引导和规范有意向的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积极有序的参与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中,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人事争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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